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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6)

发布时间: 2015年5月24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21. 无效合同的情形(五种)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2. 无效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例

无效合同情形 常见案例 欺诈
胁迫 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
材料供应商以财坏施工企业名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订立的材料买卖合同 恶意串通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阴阳合同 损害公共利益 以债务人人身作为担保的约定 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 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 

  23. 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况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4. 无效合同的处理

  不影响其中关于仲裁、清理、结算条款的效力

  25. 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关系做如下如理(三种处理方法)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实物和作价补偿(建筑领域的一般处理方式)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应几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针对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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