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案例】
原告:某青年合作服务站。
被告:某石闸建筑工程队。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1986年初,某石闸建筑工程队为青年合作服务站施工零星工程。同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
承包合同,由某石闸建筑加工程队为青年服务站施工14间混砖结构平房,建筑面积为299.6平方米。承包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8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