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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和力量不足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案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8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案例】

原告:某青年合作服务站。
被告:某石闸建筑工程队。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1986年初,某石闸建筑工程队为青年合作服务站施工零星工程。同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

承包合同,由某石闸建筑加工程队为青年服务站施工14间混砖结构平房,建筑面积为299.6平方米。承包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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