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工程案例

两次隐瞒死亡事故将不允许施工!

发布时间: 2013年9月17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建设厅于日前下发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100分制的记分方式,被扣分达60分以上的企业将分别给予吊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总共有1860家施工企业获得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没取得该证的企业将不能进行施工。

《办法》记分周期为1年,根据建筑施工企业1个记分周期扣分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罚。

在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60分、70分、80分、90分的,将分别给予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15日、1个月、3个月的处罚,而扣分达100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接受建管、质监、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的一次扣60分;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一次扣60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除100分。《办法》同时规定了奖分事项。

安全事故死两人 “扣”掉饭碗!

今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将实行计分考核,扣分达12分的,将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日前,省建设厅下发的《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记分采取12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上述人员在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6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10分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日的处罚,并强制参加安全培训不少于24小时;扣分达到12分的,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强制参加安全培训不少于48小时,并重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上述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吊扣或吊销期间,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对于扣分达到6分以上的人员,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

千万别犯这些事

以下是部分具体扣分情形———

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将扣5分;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8+死亡人数×1+重伤人数×0.5”的方式扣分。

企业项目负责人: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的将扣1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将扣10分;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将按照“8+死亡人数×2+重伤人数×1”的方式扣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果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不在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将扣8分;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将扣10分;如果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将按照“8+死亡人数×2+重伤人数×1”的方式扣分。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jzgcls.com/news/view.asp?id=764934137371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