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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管需尽快完善

发布时间: 2013年9月17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面临六大课题,亟待完善和改进。”在前不久举行的一次专业会议上,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徐波提出的这一观点,引起业内人士的很大关注。这些问题不但是关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迫在眉睫的问题,也关系到这一行业的改革发展方向。

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内容、方式需进一步明晰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徐波认为,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问题不单取决于建设系统本身,也取决于全国事业单位的改革。但是,监督机构性质的不明确已经给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带来了很多困惑,需要加大研究力度;关于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的问题,虽然已经出台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加以规范,但仍需进一步深入认识,同时,不良记录的管理方法也未得到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全面重视,这既有进一步改变工作方式的问题,也有改变思想观念的问题。

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惩处不力

徐波说,有关的法规制度虽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但法规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去年初,我们对前年的执法情况进行了统计,很多地区是零记录,我认为,这并不是反映了我们的质量形势一片大好,而是反映出我们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有为才有位”将无从谈起。

部分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和监督方式未能体现政府的监督管理

徐波指出,一些监督机构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同体,导致政府监督与业主组织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控制角色混淆不清,同时,也导致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随着政府机构改革,一些撤销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方式上仍延续传统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管理,实际上已经异化成为以市场为导向、带有监理性质的机构;设在许多中央企业下属厂矿企业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有明显的企业性质,有的甚至只是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呈现出政企不分现象,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监督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徐波强调,目前,部分质量监督机构仍然存在着监督人员对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定不够熟悉、业务水平不高的情况;有些同志长期习惯于质量监督核验制方式,思想跟不上变化;一些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的机构接收过多的非专业人员,降低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能力;少数监督人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深入不够的问题。

质量监督机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给执法的公正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徐波指出,为收费而监督的现象会越来越不适应履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对象直接发生经济关系,无法保证执法的公正权威,也容易导致社会上产生政府质量监督等同于强制性监理的错觉。

监督工作陷于微观

徐波认为,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过窄,未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质量的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又表现出对具体的工序和实体质量上的问题研究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上的质量形势掌握不够、分析不透彻。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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