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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施工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 2017年7月7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工程承包主体,在高效完成建筑施工任务的同时,要确保取得更高的企业利润,保持并增强施工单位的行业竞争力。要顺利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施工单位结合发承包双方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造价人员在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具体要做到合理制定投标策略、有效完成施工过程中的影响造价的资料收集、及时上报施工形象进度、确保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顺利进行。

笔者结合多年的工程造价从业经验,建议施工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投标报价时采用合理的报价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施工单位如何在既能取得预期利润的前提下报价,又不会因此影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中标概率。多数施工单位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措施进行投标报价,从而规避因投标总价过高而导致不可中标的情况出现。那么如何才能达到即可满足自身企业利润需求,又能避免因被建设单位认定为不平衡报价而无法通过审核进而影响中标结果?对此,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应制定合理投标策略,采取确实可行的报价措施。

笔者建议,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报价书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别报价。

首先,对于招标清单中普通清单项可参照相应定额或者根据自身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确定的合理让利幅度进行报价,不采取人为提高或降低该清单项综合单价的方式。

其次,对于招标清单中列举的施工工艺类似、施工材质与实际施工图纸不符的清单项(如表1所示),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报价:编制该清单项投标报价时,可在保持该项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变情况下,适当调整清单项综合单价人材机分析表,提高该项清单所消耗的人工及机械费用,从而降低其所消耗的材料费,对于其他费用可按正常计费依据计取。该报价措施既不会导致增加报价总额,影响中标结果,又可以在建筑工程结算时,依据实际施工材料的市场价调整清单项中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而综合单价中的人工与机械费用均可保持不变。此报价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该项清单结算时的综合单价,同时又可以规避建设单位针对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的审查。

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防止后期无法索赔

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往往较为关注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与相应的清单计算规则,而忽略招标文件中对一些清单项报价的约束。

例如招标文件规定:1、墙体拉结筋不管采用那种施工工艺均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现浇砼钢筋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如按植筋方法施工时,植筋费用不另计。2、防水卷材工程量按展开面积计算,搭接及施工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但是,相应的招标清单项目特征并未对上述规定进行一一列举(如表2所示)。如果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报价时忽略招标文件的规定,报价时仅参照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对于上述规定未予积极相应,则在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时,将会导致该项目钢筋植筋以及防水卷材搭接部分工程量费用无法计取。同时,又由于相应的合同约定,施工单位也将无法通过其他洽商形式索要该部分费用。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报价时,除积极响应招标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计算规则外,还要注意招标文件对建筑工程计价的规定。

注重对工程洽商资料的收集

工程洽商,主要是指施工单位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的,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书面说明。工程洽商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重要结算部分,如何才能做好工程洽商的资料收集?笔者认为,工程洽商资料收集应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工程洽商的发生是否真实(甲方或监理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洽商施工时的照片等);2、是否属于重复计取(施工范围文件或计价依据等);3、工程量与工程价的计取是否有依据(工程量:如施工图纸、甲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变更通知单等;工程价:甲方批价、合同清单价或合同标明价、定额组价等)。

施工单位对于工程洽商资料的收集与填报,往往容易忽略对工程量与工程价的资料收集。笔者以前在审计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时发现,有些施工单位对于洽商资料的收集,多数情况下仅限于收集工程洽商单与该洽商单的结算报价等文件,并没有其他任何可体现已经甲方、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文件资料,这将导致结算审计人员无法对该洽商单的工程量以及其价格进行合理性审核。待结算时,因现实条件的约束,上述资料可能也难以弥补,最终使得大量类似的工程洽商单难以据实结算。因此,施工单位对于工程洽商单的上报应注意其资料的完整性,除收集工程洽商单等文件外,还需收集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图纸以及批价文件。确保最终结算有理有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工程结算纠纷。

在赶工措施实施前就赶工费用与建设单位达成书面协议,避免先赶工后定价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时建设单位需向在建房屋买受人提前交付房屋或者需压缩原本已经严重滞后的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会要求建筑工程项目承包方采取必要赶工措施,提前完成已经滞后的施工工期,从而满足其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

赶工措施是指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采取有效的赶工方案压缩施工进度上关键性线路,从而保障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能够提前完成。赶工措施实施期间施工单位不但需要增加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可能需要承担因赶工措施带来的工程质量缺陷。尽管如此,若施工单位就赶工费用系先施工后定价,对于赶工后的费用结算,发承包双方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且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弱势方,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可能会被迫做出较大的让步,使得其虽然因赶工增加大量的施工成本,但最终结算并不能因此获取预期的施工利润,更有甚者,建设单位以其延误工期为由拒绝支付赶工费用,增加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风险。

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要求其赶工时,应在赶工方案实施之前,就赶工费用与建设单位进行磋商,并就磋商结果签署书面协议,确保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施工单位因为赶工措施的施工时间紧迫,难以在赶工措施实施之前与建设单位就赶工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也应在赶工措施实施完成前与建设单位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以先赶工后定价的方式进行施工。

对于赶工费可作如下约定:赶工费=∑户型赶工部分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造价*各户型赶工费率(赶工部分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造价依据合同协议书结算方式约定的计价原则计取),上述赶工部分的分项工程可根据赶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然,施工单位也可参考其他计费方式对赶工费用进行合理的约定。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能否盈利,除需要做好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外,还需要增强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作者:蒋帅 转载自:不动产与工程法专家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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