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关于设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巴林分公司的请示》(中建海字〔2007〕194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总公司在巴林设立分公司。
二、分公司业务范围为:以母公司名义开展工程承包项目管理。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你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分公司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巴林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五、分公司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总公司备案。工作情况须由你总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