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建筑公司

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16年5月15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2008年5月9日,原告梁xx与被告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辖下的岑兴高速公路no5段第三项目经理部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岑兴高速公路no5段第三项目经理部租赁原告js2000搅拌机一台、2400配料机一台、7.5米输送管2条等设备,被告前60天内每月支付租金60000元,超过60天的每月支付租金90000元,并支付两名机手工资6400元/月/人。

  合同在履行到5个月11天后,双方对履行合同出现的问题无法协商,分歧较大。被告拖欠租金423000元并扣押机械设备。

  接受原告委托后。我们认为,依合同的约定,被告扣押机械设备的行为可以视为继续租赁。几经交涉,虽然无果,但被告亦认识到这一问题,接到诉状后,马上安排将机械设备送回原告处。

  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按签收设备时起至设备送回原告处为止计算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jzgcls.com/news/view.asp?id=850261751797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