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合肥3月28日电(韩畅 乔文君 冯晶蕊)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刑庭法官赴宁国看守所宣判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程某,之前的身份是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考试员,因犯受贿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记者从泾县法院了解到,2012年至2014年,程某担任考试员期间,收受现金共计60.2万元、价值4000元的油卡、价值800元的购物卡。其中有“黄牛”送的,也有其他驾校教练、校长等请托人所送。为帮他人谋取利益,程某违规帮助学员通过驾驶人理论考试、科目二考试。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亲属代其向泾县人民检察院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程某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程某在犯罪事实尚未被掌握,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