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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释义第十一条

发布时间: 2015年7月8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问题的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的建筑工程,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照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期限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除了应当及时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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