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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不招标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5年2月12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权力名称建筑工程不招标的审批

  权力编号nj25jg-qt-0003

  是否收费否

  法律依据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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