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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合同价款审查和竣工价款结算备案

发布时间: 2014年7月18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一、建设工程施工“阴”、“阳”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竣工后,经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归结其症结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阴”、“阳”合同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发生工程合同纠纷时,应按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即“阳”合同的内容执行,而不支持“阴”合同。通过对合同价款的审查,能够在事前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对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久拖未决的怎样处理?

  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工程项目当事人严格依法履行合同,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的发生,预防实际中存在的工程竣工后仍不能进行正常结算,根据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而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尤其显得重要。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持已办理的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料和拨付证明及相关结算依据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查备案,对于应该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备案而没有办理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通过竣工结算备案加强了对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对解决清欠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在工作中对竣工结算的备案审查督促了甲方补交竣工结算价与合同价差额的劳保费用,确保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信阳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12月19日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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