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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大火双方受损,律师介入成功和解 (代理上诉人邓某)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4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案号:(2017)皖02民终1431号

承办律师:江海俊律师,许晓彤律师

案情介绍:

2011年3月5日,被上诉人朱某与上诉人邓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朱某将自己位于南陵县的门面房出租给邓某用于经营。2016年2月8日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朱某房屋一至三层结构、室内装潢毁损。后经安徽省建筑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检测,朱某房屋构件分别需要置换、加固、表面防护等处理,检测费为15000元。经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造价工程师进行造价预算,朱某损失约为340837元。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判决邓某赔偿朱某经济损失284827.6元。

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之间已经沟通多次,无法达成一致,我方律师介入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火灾系第三人犯罪行为引起,朱某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邓某对租赁物保管不善而引起火灾,而邓某也因火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均在这次事故中受损,不应由邓某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自愿达成和解,由邓某一次性向朱某支付15万元。

律师办案心得:

调解是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法,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减少诉讼进而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调解是一种人性化的过程,需要足够的耐心和诚意,单凭审判人员的力量是不够,而律师的加入,就有力地促进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都对自己委托的律师寄予十分的信任和厚望,对于代理律师的意见也容易接受。律师利用谙熟法律的优势,为当事人分析利害,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以维护双方利益的态度出发,提出专业的意见,正确指引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面对繁纷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性质各异的民事纠纷,公正审判并及时判决,无异是正确的法律途径。但是,如果能够投入几分耐心和精力去调解,会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看着一双双信任和期盼的眼睛,看着纠纷消除后一张张温和的笑脸,我们也从中收获了许多愉悦和快乐。


作者:李玉琳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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