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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民事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 2016年8月19日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hfjzgcls.com/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民事责任承担
作者:王舒
      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的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杆标尺。企业通过与其他社会主体交易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不排除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者躲避债务等,早已人去楼空时却还打着企业的名义到处“游荡”。如何保障与此类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对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及因该行为引起的责任的承担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将通过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两个层面去剖析此类企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律地位问题

《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结合《公司法》第180条及第183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应视为《民法通则》第40条中规定的“法人终止”。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企业的日常经营,同时因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企业对外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新的业务,代之的是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企业清算。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民事诉讼时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只是相互矛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可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肯定了《公司法第184条中“有关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这一规定。

    二、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依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限期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企业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笔者将区分以下三种情形考虑: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清算期间的民事责任承担
现代公司制度中,一般慎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所谓公司面纱是指公司以其全部出资为限为公司以其名义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只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外债时,法律赋予公司申请宣告破产的权利,但却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在出资限额外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揭开公司面纱”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地位,否则不能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界限。
    因此在企业依法清算期间,企业对外的民事责任,原则上由被清算的公司承担,只有存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及第189条第3款之规定情形时,特定的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才需对企业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未进行清算时的民事责任承担
原则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对进入清算程序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应有之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及时组织清算,有助于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梳理,及时进行变现,避免公司资产不必要的流失或者贬值。企业迟迟不进入清算程序,存在危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潜在风险,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债权人主张相关股东或者董事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丧失承担担保责任资格
鉴于企业在被吊销执照至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只是其企业的经营资格受限,但企业仍具备以自身名义进行诉讼的权利,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仍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出现时,企业不能以其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主张丧失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资格,否则,将会有不计其数的企业为了逃避担保责任而选择吊销营业执照,以达到规避责任承担的目的。
因此,因债权、债务纠纷诉至公堂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他人时,必须确保企业仍是适格的主体,否则就可能面临被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为被告、被动参加诉讼时,需要注意此时可能存在“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的情形。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实务中,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号函的精神,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被视为存续的状态,仅仅是指企业的法人资格的存续,而非企业的经营资格。故企业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而不能继续从事新的经营业务。探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绕不开对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的分析。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以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业务往来,且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具备企业合法授权,代表企业实施某一行为的,此时的民事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笔者认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企业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在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代表企业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享有代理权时,企业被吊销执照后以自己名义所进行的业务往来就存在构成表见代理的可能性。认定民事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有助于维护无过错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让有过错的企业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也警示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企业对外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新的业务往来的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着企业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企业依法不能开展新的业务活动类似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符的行为。不同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过相关主题的追认后,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而言,法律暂时中止了其的经营资格,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论何时都不通过被自己追认而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比如,常年有资金往来的两个企业,其中一个企业在被吊销后后仍以该企业的名义与另一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在发生纠纷时,该企业在被吊销之后所实施的行为效力问题,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吊销企业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四、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所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的活动”权利应当限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所开展的业务活动,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办理注销登记前这一时间段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但正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加之对企业经营资格与法人资格的混淆,绝大数人认为既然企业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企业存续期间对外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企业承担。

    笔者却不赞同绝大多数人的观点: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法律并未进一步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的新的经营活动,该行为的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般来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基本上没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资产,企图通过经营往来盘活现有资产的能力受限,偿还对外债务的能力不足。破罐破摔的心态作祟及法律规定的空白,为此类企业在被吊销执照后仍然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继续以被吊销企业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明知企业已经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以企业的名义开展业务,实际具体实施经营活动的主体,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在相对方因无效的民事行为遭受损害时,具体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让无力承担责任的企业去承担行为无效的责任,无形中会助长企业股东或者实施控制人借助企业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气焰,扰乱市场秩序,致使通过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逃避债务成为一种没有成本且法律无法约束的行为。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实施的表见代理行为应当由企业买单

    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则上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因企业自身的原因,致使清算程序迟延,未能及时向社会公众告知其暂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状态,企业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加之企业管理失职,放纵实施控制人或者股东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因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企业来承担。如此一来,有助于保护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敦促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进行清算活动,挖出因未及时进行清算可能给企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的这颗“地雷”。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由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具体责任人以企业名义所实施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吊销的企业是否要承担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受限,不能继续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任何活动,也就不能对上述民事行为进行追认,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及《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属于“个人行为”,应当由具体实施该行为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实施的民事行为,权利主体可享有的救济途径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为的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的,双方可以协商可以要求导致合同无效一方承担返还已取得的财产,或者是通过诉讼途径,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院的居中裁判实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之目的。但需注意的是,在起诉的时候,考虑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民事行为中的受益情况及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可以将受益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在具体责任人的穷尽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损失时,可以要求企业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之时,相对方可以要求企业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借助司法途径先行确认民事行为为系合法有效的,进而依据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为相对方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向有过错的责任人进行追偿。至于如何追偿,此处不做说明。
    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鉴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僵而不死”现象,民事主体在与此类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需处处留心,核实企业当前的经营状态,即是否处于被吊销、被撤销营业执照等状态,对处于不正常状态下的企业,在交易时更要多一份警惕,避免日后维权成本过高,耗费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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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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